
要約提出後,承諾的期限為?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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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1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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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種屬於即時可以知道的訊息 我覺得還是跟書面通知不太一樣 或許會被解釋為如果沒有即時回復 要約就失其效力 2.不過覺得有疑問的是 如果要去上班 單純用訊息通知 這樣幾天後 你會主張說契約已經成立 我要去上班? 聽起來很不可思議 3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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