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本身是開小吃店,因為營運已有明顯下滑,且有於三個月前明確告知員工,年前會停止營業,可先行找工作.其中有位員工常常跟我起口角,且常常因此說不做了,影響整個團隊氣氛,假設因此立即歇業,我是否有正當的理由明確不給她資遣費呢?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無需給予資遣費的終止勞動契約,需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的事由,如,無故曠職或是暴行或汙辱行為等,就您所述的狀況恐於法不符,請詳述所謂的員工做了什麼事情而導致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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