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裝潢糾紛

- 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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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7-2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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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與某裝潢師簽訂裝潢合約.當初簽訂合約金額為180萬.
合約上交屋日期為7月22日(周日).但他今天卻突然停工不做.
他說他沒錢給廠商.所以他不做了.我已付給他171萬.
剩下5%9萬為交屋驗收款項.如今他很多東西都尚未安裝.
最大樣是冷氣.其他都是一些小東西.
他的意思是要跟我收追加的錢要42萬.
我說當初時候你沒說.現在要跟我要42萬.我沒辦法接受
他就說不給他前他冷氣就不裝.我說冷氣錢我早就給你了.共35萬
我有問過廠商實際他才賣他18萬而已.
到目前為止他做的東西很多都跟合約書上尺寸都不同.例如:地磚80X80.他卻做60X60
明天交屋日到期.我想他應該也不會出面了.我可以先換大門的鎖嗎?
我怕他廠商的錢都沒給人家.怕廠商來拆東西.
請各位專家幫幫忙.該如何自保呢?謝謝!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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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發函列出沒有完成的項目限期完成,
如果到期沒有完成的話,建議換鎖自行修補,再向對方請求賠償,
我認為對方的履約能力很有問題,你不能期待對方可以順利完工~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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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隨譯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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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502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 503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是就承攬工程部分倘係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日期無法完工,您可以先以存證信函限期承攬人完成,若無法完成您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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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502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 503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是就承攬工程部分倘係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日期無法完工,您可以先以存證信函限期承攬人完成,若無法完成您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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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502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 503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是就承攬工程部分倘係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日期無法完工,您可以先以存證信函限期承攬人完成,若無法完成您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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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 503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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