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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及偽造文書,求助法律高手,請各位幫忙!

  • 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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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15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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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助法律高手,請各位幫忙!

    我朋友在公務機關當保全,上班發生很多假的問題,假日好不容易從四天變八天,後續卻出了很多包,導至假日出現問題。

    晚班組長想把假日弄成十天,讓大家都有假日放,可是確有人搗亂,最後組長叫我朋友用打協議書,誰知道打到最後卻出了問題,文章看起來向政府公文的模樣。字是我朋友打的,他無知弄成了這樣,他說好像不好,要弄掉,後來晚班組長說不用,自己看了過說好,請他去列印,後來又被晚班組長指導,又改了一些地方。

    這份協議書被當成內部協議用,組長看完後自己簽了名,隨後拿給他簽名。重要的是這內部協議書,涉及到政風室主任的名義。在這事情發生之前,政風室有人曾下來關心,並告知有問題可以去找政風室,後來話以訛傳訛,變成政風室會替他們排假。夜班組長負責觀閱,告知他去打字。他是被夜班組長慫恿,才造成這事,更可怕的是,當這件事情被提起時,他說是自己作的(打字的事實),其實是他誤解了意義,實質上是別人指使他去作。

    後來這件事情,被日班的人刻意謀害,將信件轉給秘書室,然後又來到政風室。政風室約談了他,詢問事情原委,政風單位詢問他是否接受拜訪,後來他接受了,作成紀錄,還有再往上送。

    後來被要求自首來到檢察署,政風單位有人過去當證人。目前他已經收到檢察署的偵查信件,準備要過去接受偵訊。請問接下來,他該怎麼辦?是否有人可以幫忙與分析!拜託了!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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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16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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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如果已經自首  代表應該是做有罪答辯了   2.這部份看檢察官是否有可能緩起訴   如果沒有辦法緩起訴  將來法院時應該還是有緩刑機會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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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5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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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再按「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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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5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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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再按「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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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再按「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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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再按「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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