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昨天中午在台中的中古車商看車,簽了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書,並付定金4000元。因故於今天上午即到車商退訂,不到一天就退訂。契約書上第十二條(任意解除權):甲方支付定金後,如不願受買,得拋棄定金,解除契約。
車商卻說要罰車價一成當違約金,但契約書上沒寫,車商說若我不罰車價一成,就不能解除契約,還會收到他們律師團的存證信函。
請問我該怎麼辦?謝謝。
您好!既然契約有約定任意解除權,您只要依約將解除契約的意思通知對方即可合法解約;契約解除後,對方的要求若超出約定範圍,可以直接拒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付訂金後不願意訂立本約 訂金依法會被沒收 2.至於契約中如果沒有違約金條款 你是不需要另外負擔違約金 這部分對方主張應該沒有依據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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