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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問題

  • 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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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8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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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況:A君50年前隨母親改嫁,但其繼父並未收養A君,因此戶籍資料之關係記為親屬.A君無婚姻,亦無任何卑親屬,在其生母改嫁之新家庭有同母異父之弟妹B.C君,現A君病歿,且留有遺產

    請問:

    1.B.C君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2.A君之生父已歿,但其生父有領養一子D君,D君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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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8 09:19 最後編輯日期:103-02-28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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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B.C君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若A無配偶,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法定繼承人為其生父及生母。BC順位於生父生母之後。

    2.A君之生父已歿,但其生父有領養一子D君,D君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D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A順位於生父及生母之後。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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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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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8 09:26 最後編輯日期:103-02-28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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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兄弟姊妹為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於無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時,始得繼承。所謂兄弟姊妹,含全血緣(同父同母)及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另親生子女與養子女,及養子女相互間,亦係兄弟姊妹,彼此享有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之繼承權。

    又按,法律上的身分關係原則上依戶籍記登記為依據,本件被繼承人既未經收養,則其親子關係自仍存在於其與原生父母之間,若其原生父母嗣後另生育子女收養子女者,其所親生或者收養子女應與該被繼承人均具有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關係而為一親等之旁系血親,若該被繼承死亡時,沒有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且其父母均已歿者,則各半血緣之兄弟姐妹(含親生的與收養的)均為法定繼承人得依法享有平均繼承遺產之權利。

    綜上所述,本件A的法律上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半血緣、因收養關係成立之半血緣)之兄弟姊妹包括B、C、D依法均為A的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於無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時,得依法享有平均繼承遺產之權利。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1條(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陳華明 (律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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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8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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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B, C是A的半血緣兄弟姊妹, 在法律上也認為是兄弟姊妹

     2. D由A的父親收養, 所以D的地位等同於婚生子女,D與A地位相同, 是兄弟姊妹

     3. 所以B,C,D都是A的手足, 若A之生母還健在, 則母親才是繼承人, B,C,D都不是; 若母親先於A死亡, 那B,C,D都是A的繼承人, 由三人均分(lawmed66@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