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偽證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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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8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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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偽證罪部分須另行提出刑事告訴。
2.刑法第168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責。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因此並非證人證述內容與事實不符即會構成偽證罪,而必須該不實事項於於案情具有重要關係,而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如可,若其不實事項純屬枝節問題而與案件裁判之結果不生影響者,自不構成刑法之偽證罪。
第168條(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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