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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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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01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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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8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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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德您好,
一、按刑法第359條: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按您所述,對方可能構成上述之罪。但具體情形,仍須檢視案例方得判斷。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尚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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