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及電梯保養問題
- 陳華明 (律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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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04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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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您居住的大樓應是與廠商有電梯保養及監視器裝設並保養之合約, 此合約之性質應為承攬契約, 因此不以有訂立書面為要, 由以往之保養紀錄或監視器裝設紀錄等都可證明與廠商間有此承攬契約存在, 所以沒書面也不妨礙契約之成立.
2. 請參考民法第497條規定, 顯可預見本廠商之工作有瑕疵(都不維修電梯, 也 不回復已損害之監視器鏡頭, 保養維修工作當然有瑕疵)或違反大樓與廠商間原約定的服務內容(即承攬契約之內容, 所以要先想想當時與廠商約定了那些工作內容), 所以你們可以限期通知廠商改善或依約履行(以發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改善). 如果廠商還是不從, 則你們可以找其他廠商維修, 維修費用再向原廠商要(497條第2項). 若是原先已經有約定何時應完成維修, 你們還可在廠商完成後向廠商主張減少維修費和賠償損害(第502條第1項)
3. 所以當時和廠商約定了甚麼樣的服務?有沒有約定完成的期限?都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要先想想這些問題
4. 想清楚這些問題後, 存證信函的內容主要是:
a. 說明未維修等情事, 是違反了原先的維修契約(屬承攬契約的一種)
b. 定一定期限(如2周)命廠商改善及依約完成工作, 否則將請其他廠商維 修並向原廠商求償(第497條內容)
c. 再強調若不維修, 若有人因此死傷, 還有刑法的業務過失致死或致傷罪, 非同小可
5. 先這麼發文後, 再看看廠商反應如何, 才知道怎麼走下一步
我們大樓電梯及監視器皆由同一家廠商承作,電梯自上個月就沒來保養,監視器約半年前加裝9個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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