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是餐廳的員工,餐廳在今天過年前歇業,在歇業前餐廳負責人有承諾會發放積欠的薪水(他欠我們每人一個月的薪水,也沒有幫我們保勞健保,當初有一直要求但都沒保),然後現在拖欠了2個月卻避不見面也拒絕聯絡協商,我想請問,
1.我們在職的時候都沒保勞健保
2.我們薪資都是拿現金
3.我們上班都有打卡但是上班卡都被收走
在這樣的情況下
我要如何透過法律途徑行使支付命令?我還要去準備哪些資料?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薪資部份可聲請勞資爭議調解,違法部份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建議您先聲請調解後,再考慮已訴訟主張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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