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公司、勞資 > 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

  • 啊中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05 11:08 
  • 文章人氣:1739
  • 個人積分:34
  • 請問職災勞工受傷期間已經停薪留職

    但最近被老闆惡意刁難 導致精神狀況不好

    是否可請精神科醫生開立診斷書

    向公司申請停薪留職呢?

    如果可以該怎麼做?

    因為怕公司不同意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05 11:22 
  • 文章人氣:543
  • 個人積分:96886
  • 律師評價:2410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醫師開立相關診斷證明,向公司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孫志堅 (孫志堅)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10 12:49 
  • 文章人氣:488
  • 個人積分:42
  • 律師評價:5 │ 律師證號:86臺檢證字3661號
  • 一、首先,建議你先確認自己是否想離開公司,如果是,那就可以接受老闆的資遣;如果不是,而又無法勝任職災前之原有工作性質,應與資方協調調離原職務,看有無可勝任之其他工作,若亦無其他工作可以安排者,依法仍應請求資遣

    二、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之規定必須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因此並非一概可任意要求資方給付40個月的工資。

    三、如果切結書與原協調內容不符,建議再與老闆溝通,如果你直接離職,就不算是非自願性離職,因為非自願性離職之失業補助金必須有資方開出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方可請領。

  • fmb1106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4-03 00:47 
  • 文章人氣:526
  • 個人積分:14
  • 你好:

    假設在A公司發生職災,勞工局也認定是職災,且醫生也開証明,內容說明無法A公司擔任〝原工作內容〞,但為了生活,進而轉職B公司,工作內容完全與A公司不同,這樣是否還能向A公司求償無法任職的賠償?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