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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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05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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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醫師開立相關診斷證明,向公司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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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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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孫志堅 (孫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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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0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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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建議你先確認自己是否想離開公司,如果是,那就可以接受老闆的資遣;如果不是,而又無法勝任職災前之原有工作性質,應與資方協調調離原職務,看有無可勝任之其他工作,若亦無其他工作可以安排者,依法仍應請求資遣。
二、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之規定必須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因此並非一概可任意要求資方給付40個月的工資。
三、如果切結書與原協調內容不符,建議再與老闆溝通,如果你直接離職,就不算是非自願性離職,因為非自願性離職之失業補助金必須有資方開出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方可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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