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職停薪

- 孫志堅 (孫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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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0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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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建議你先確認自己是否想離開公司,如果是,那就可以接受老闆的資遣;如果不是,而又無法勝任職災前之原有工作性質,應與資方協調調離原職務,看有無可勝任之其他工作,若亦無其他工作可以安排者,依法仍應請求資遣。
二、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之規定必須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因此並非一概可任意要求資方給付40個月的工資。
三、如果切結書與原協調內容不符,建議再與老闆溝通,如果你直接離職,就不算是非自願性離職,因為非自願性離職之失業補助金必須有資方開出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方可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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