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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過世兄弟姊妹之子女繼承權?

  • 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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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6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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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關係、稱謂複雜,以代號表示。
    A君無子女無配偶,父母雙亡,無負債。有兄弟姊妹5人(B、C、D、E、F),其中E及F已過世多年。
    (1)若A君死亡,那他的遺產該分幾份?3份還是5份?E及F部分可由其子女繼承
    (2)A君多年前曾寫遺囑(有白紙黑字簽名蓋章,但未公證。 )指定全部遺產分給E的子女、配偶(非均分)。若C及D願意放棄繼承,B的保留分應該是多少?是1/3x1/3=1/9還是1X1/3=1/3?還是其他?

  • 鍾亞達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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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6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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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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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您好:

    民法規定,遺囑方式有以下五種:
    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自書遺囑如果親自書寫全文、有立遺囑人之簽名並記明年、月、日,一樣是一份有效遺囑
    不過比較容易發生關於遺囑真偽之爭議,
    比較建議的方式,是找律師、公證人來作成公證遺囑
    價錢不高,也可以避免日後之爭議曠日廢時。

     

     

  • 鍾亞達律師 0905513870 懿品騰達法律事務所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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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7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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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是此,關於遺囑部分,需符合法律之相關規定,方為一有效成立之合法遺囑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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