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為女友的前男友不斷有騷擾跟蹤等行為
因此我在女友的臉書說他前男友分手了還騷擾跟蹤真是不要臉
被對方直接到地檢署提告妨害名譽
檢察事務官以他字案查辦,我也向事務官提供對方跟蹤騷擾的相關事實證據,女方也出面作證
今日向事務官詢問,事務官表示不會再傳我和證人了
請問這是要轉偵字起訴我的意思嗎?
如果沒有轉偵字,表示檢察官還沒有認定有被告,不起訴你的機會高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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