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公司是屬於[ 硬體器材租賃]公司,職務方面是 [外勤技術人員],月薪2萬4千元整,沒有擔任主管職務,剛近公司有簽所謂的[競業條款],其中有一項內容如下 :[如因故離職或遭解雇者,不能在六個月內從事同行業或相關行業就職或創業,如有違反者應賠償本公司人力培訓費用"新台幣六十萬元整",並負相關法律責任。如今小弟離職了,請問各位上述[競業條款]是否成立?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競業禁止必須是勞資雙方基於意志所簽立的,且原則上公司必須給予補償措施,並且內容合理妥適才可以拘束雙方,就您所述的,公司似乎沒有給你補償措施,因此效力恐受影響.
公司沒有補償金給你的話,這樣的競業禁止條款恐有被法院宣告無效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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