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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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07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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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內容
...年資1年4個月
2月26星期三..陳會計.當大眾.同事5..6個面前跟我說老闆叫你做到今天. 東西收一收.後會無期…無預警無預告.被資遣..公司會補償未告知20天工資…薪水給你算到3月18日…在加資遣費..然後說做到今天..東西收一收記的帶回家..後會無期
資遣,無論口頭或書面,均屬之,惟後者須舉證或有第三人證明始成立。
於是我還有5天特休.未休完.跟雇主要5天工資..雇主竟然說那你要回來把這20天工作做完…才要補我5天工資…我說沒有這樣的…雇主說我現在也有權利要求你要回來把這20天班上完…雇主就是有權利…你就是要回來給我上班.
重點….你當5..6個同事下把我解雇.無預告.無預警資遣我..說要補償我20天無預告工資.…現在又出爾反爾…說要我回去把這20天工作做完..才要給我5天特休工資…反正雇主就是有權利叫你回來上班..你就是要回來…......我說沒有這種道理的….
大家平平理...薪水也常常發不齊全..都5千.8千.1萬.這樣分日發...
103年3月3日星期一..到勞工處...提起申訴..調解......不知多久才會逕行調解?
該如何應付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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