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神賠償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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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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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能證明對方具有誣告之故意,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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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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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倘若對方是對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而由您獲得勝訴判決,則您無法向其求償,因為這個部份是人民的訴訟權。
2、 倘若對方是對您提起刑事追訴,則確實會有誣告罪的問題,但是倘若您要提起誣告罪告訴的話,本文建議您應該進行正式諮詢,因為倘若您的誣告罪查無實據,則對方也可以再反告您誣告罪。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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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5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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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若被告於台北,應於台北提告之。再者須提出相關證據,若您證據不齊全,亦有可能遭對方反告誣告。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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