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強制執行費用問題..麻煩律師先進們幫解答..謝謝
- 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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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3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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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拿調解書、受讓的執行名義(支付命令、民事判決..等)去跟法院聲請核發來的債
權憑證(已繳納行費用1000元),在日後發現到債務人財產以被其他債權人聲請執行
拍賣,我去參與分配還需要繳納執行費嗎??
2.債務人財產已被其他債權人聲請執行拍賣,那我直接拿調解書或是因之前有去參與
分配但餘額不足,而直接換發來的債權憑證去參與分配,有需要繳納執行費嗎?
3.直接拿受讓來的執行名義去參與分配,這樣情況的執行費需要繳納嗎??(有分債憑不用而其他名義救藥的區別嗎)
4.若參與甲法院分配不用繳納情形下,且名義也已檢送去時發現其他法院也在拍賣該債務人其他財產,那這時是要向甲法院寫請求參與他院分配?還是向甲法院寫請求追加執行?(這樣情形下需要繳納執行費用嗎?)
5.若是係屬同一法院,而債務人財產去分給兩個股別辦理情形下,這種要求併案執行
要 繳納執行費嗎?(若併他院有無區別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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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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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三千元。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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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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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費是按債權金額以千分之八計算(不是千分之七)。若先前是聲請逕行核發債權憑證而未依上述千分之八計算之數額繳交者,於聲請對於債務人財產或所得強制執行時,應予補繳差額,否則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不合法,執行處會依法限期補正。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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