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父親有我母親所簽下自願離婚的手寫書信...
可以當做申請離婚的證據嗎???
有查詢過民法規定離婚協議書,一定要雙方簽名,還有兩名證人簽名,送戶政事務所辦理才會生效,請問是哪一條民法(具體條文)呢??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一同前往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才會發生離婚之效力。
民法第1050條(協議離婚之方式)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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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所以仍應符合上開規定,才能夠具有離婚之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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