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問題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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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5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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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若有民法第1052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亦可對您父親提起裁判離婚訴訟,並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相關贍養費。亦可對小三提起刑事妨害家庭罪之告訴。若目前財產均為您母親名下,小三之小孩無法向您母親請求之。夫妻間之贈與,一部列玉夫妻生於財產分配之婚後財產計算。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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