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關於某個民事案件法院已經判決債務人須遷離且須給付相當於金租的金額給甲債權人
但是債務人並沒還錢也不搬遷 因此債權人已經去國稅局申請資料
主要是發現與他人持份的不動產 薪資 其餘什麼沒有
債務人有持分之不動產,但是銀行第一順位已經有設抵押權,假設是400萬,積欠債權人的至目前為止約四十幾萬,那樣的話查封該不動產債務人是不是等於拍賣後的錢先扣掉銀行積欠的才拿到剩下來的錢?
謝謝 再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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