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以員工手冊有敘明,要求三個月後才能離職

- peg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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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21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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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一下
日前已提出書面離職申請書告知離職,但雇主卻以員工手冊有敘明,且說當初進來時皆有簽訂合約,要求三個月才能離職,並無法告知確切交接時間。
但是當初簽的時間點至去年實際上已到,且無再提供新的合約簽核,所以不是應該算是不定期契約?
但這樣根本無法找新工作或找到新工作卻無法給對方到職時間,時間一直延宕。
且在這間公司於去年度轉為正職,因前年度並未納入公司勞健保,故如正式要說應是符合第一項十天告知即可;但目前如將未轉正職時間一併計算也符合第二項二十天前。
請問我可否主張自我權益,在達到勞基法規定之時間,以不違反勞基法原則上直接不進公司,是否會違法?
謝謝您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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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2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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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勞基法規定,你只要有在預告期間內告知資方離職訊息,就沒有問題了,至於三個月期間根本是無效的,而且也已經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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