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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gg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1-03 | 最近登入:103-24-03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按照勞基法規定,你只要有在預告期間內告知資方 您好,蘇律師 這邊想再請教其有提供一份「離職切結書」我是否可要求不簽屬或者針對其訂定之內文如覺有傷自我權益可否要求修改? 再煩請賜教了!!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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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4
您好,想請問一下 日前已提出書面離職申請書告知離職,但雇主卻以員工手冊有敘明,且說當初進來時皆有簽訂合約,要求三個月才能離職,並無法告知確切交接時間。 但是當初簽的時間點至去年實際上已到,且無再提供新的合約簽核,所以不是應該算是不定期契約? 但這樣根本無法找新工作或找到新工作卻無法給對方到職時間,時間一直延宕。 且在這間公司於去年度轉為正職,因前年度並未納入公司勞健保,故如正式要說應是符合第一項十天告知即可;但目前如將未轉正職時間一併計算也符合第二項二十天前。 請問我可否主張自我權益,在達到勞基法規定之時間,以不違反勞基法原則上直接不進公司,是否會違法?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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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