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年6月~93年2月被公司每月強迫扣薪$5,000元,共扣薪$45,000元。
2.因還在上班中,有被整肅之顧慮,忍至現在退休才敢提出要求公司退款,在勞資爭議調解會上,公司以已逾追訴時效而拒絕調解。
3.若改為法院追討,成功率大嗎?
您好:很遺憾,薪水部分的請求權時效是5年,而到從92年到現在已經超過5年,所以您薪水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不能再請求。
關於這問題, 我有不同看法. 公司欠薪,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 時效是5年(定期給付債權). 但公司違法扣薪, 您主張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您的薪資債權), 時效應為15年(http://www.lawmed66.url.tw)
回覆 王友正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很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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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房律師,我懂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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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感謝陳律師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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