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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改名字的法律問題

  • 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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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24 13:19 最後編輯日期:101-07-24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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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姓名條例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 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 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
    年後始得為之。
    因此有一到五款情形改名不限次數
    第六款情形只限兩次

    然今某甲男名字有一字較為特殊,因現今文書作業多由電腦進行,於諸多文書甚至證件(例:繳費單.甚至健保卡)都只顯示該字為問號。
    因此有諸多困擾,遂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改,但某甲已更名過兩次,事務人員遂以依此告知其不能在依上述條文第六項情事改名。
    想請問,若甲男想以上述原因(連健保卡都顯示該字為問號)改名可否有依據?
    或可否申請訴願?然訴願申請法官是否可能判決甲男可改名?

    感恩平安

    ////////////////////////////////////////

    感謝謝文明律師的解答

    那想在請教 以此案例打訴願.行政訴訟.甚至到大法官解釋,這樣的流程當事者可能會花多少錢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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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24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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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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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25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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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除非能發現同名同姓之人,否則基本上甲男需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但是礙於法律限制僅能更改兩次,所以戶政事務所不予准許更改姓名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某甲的姓名並非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之文字,本來依法是不得登記的;如當初並未依法登記,某甲就可以申請更改姓名中的字為通用字典中所列之文字。

    (2) 若要聲請大法官解釋,必須提出姓名條例違背憲法的理由。某甲可以援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主張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由於現今社會大多使用電腦來記載姓名,如果姓名因為電腦字彙不足而無法顯示,而導致無法顯示姓名的結果,實有礙於姓名權之保障。但該條例限制僅得更改兩次,而無考量上述狀況,使聲請人姓名權遭受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3)  行政訴訟第一審應納訴訟費用是4000元,上訴審訴訟費用是6000元。至於訴願以及聲請大法官解釋是不徵收費用的。如果委任律師的話,一個審級的費用約數萬元不等。

    (參照姓名條例第2、7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憲法第22、23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行政訴訟法第98條、98條之2)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