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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還有效嗎? 可再請求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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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31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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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求權應依其請求權之性質來確定消滅時效期間,未必就一定是五年,通常而言,請求權依其性質若非適用短期時效期間之狀況,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

    民法第125條(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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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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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31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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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滅時效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並於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消滅時效期間。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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