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去年九月和人簽定出售林木一批, 合約中未寫明買方移植日期, 雙方口頭約定於今年春節時移植, 逾期後詢問買方為何仍未移植, 買方表示需待今年九月才能移植.
本人能主張買方違約, 沒收定(訂)金嗎?還是只能雙方解約, 無息退還全部或部分訂金?
買方未取走林木, 本人土地無法利用, 如何求償?
林木又成長一年, 價格自然上漲, 本人能主張重定買賣價金嗎?
應發存證信函限期對方履行契約,超過期限仍不履行,就解除契約,可沒收定金並可對對方請求給付遲延的賠償,契約一旦解除,就沒有所謂重訂價格的問題,再重新定約即可,但契約要定詳細,該要有的保障條款要定清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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