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1月份完成購買一15年屋齡之中古房屋, 交屋後未滿2個半月竟然有三次漏水, 三次漏水地點都不同, 一次房子走道, 二次不同房間的窗台漏水,告知服務之房仲後, 漏水都有於一週內修繕完畢, 但對於此情況是否我可要求減少價金以及損害賠償? 若可, 減少價金與損害賠償的金額應該是房價的百分之多少為宜? 若不可, 難道我們就只能自認倒楣? 半年保固內如果持續發生漏水?那我們無法求償嗎?
要盡快發存證信函通知賣方有漏水情況,通知後6個月內要起訴,可請求減少價金,可減多少訴訟中送鑑定,如果對方是故意不告知漏水,那可請求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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