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建商非得要老百姓難堪?!
- 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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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02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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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阿嬤未識字,以做工為生,
約50年前,在南港區重陽路(現南港高工)附近買了一棟平房,
是他倆這一生第一也是唯一的一間房子,約佔地15坪,但只有地上物,
土地為一祭祀公會所有,倆老不懂法律也未辦理地上權登記,但在此設籍謀生,
生子育女歷經三代了,倆老現仍居此。
現址現為黃金地段,十多年前就被建商看中,於是他們機關用盡,想方設
法要驅離倆老,最初要給新台幣50萬直到現在530萬和解,謂已是最多了。
現將倆老告上法院要「拆屋還地」,大伯公女兒幫忙找了 蘇律師 辯護,當時該律師自信滿滿地說會贏,依土地法第104及民法第426之2條,
承租者有優先購買權,但建商及地主在毫無告知下將土地轉賣建商。
過年前法官庭上是維護倆老,但過年後法官和蘇律師反而都和建商一鼻孔出氣,說倆老地租有時交給非祭祀公會合法管理人
(該公會有時無管理人,現管理人也是建商運作出來的),故承租不合法,
但倆老年年地租皆有收據,有時建商叫地主拒收,倆老也存提法院。
姑姑問蘇律師,就算地租繳非法定代理人,但沒收到租金也應口頭及書面告知才合法,請他們提出告知證據。
但蘇律師回答說,法官要找碴,對方律師提出質疑,找證據責任在我們,仍要我們和解,否則官司打輸了一毛錢也拿不到。
建商、法官及雙方律師都要倆老拿530萬束手就範。
這要如何是好呢?難道只能乖乖就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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