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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67條

  • mil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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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5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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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第267條.....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
    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
    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1.原告針對被告所提的答辯狀要爭議而逐點回覆,其回覆狀是一定要在收到答辯狀五日內寄達嗎?
    2.沒有準時寄達會有什麼後果?
    3.若是原告已寄出,但因為郵局連續假期中間沒有寄送,該郵件卡在郵局裡,因而超過五日時效,這樣該怎麼辦?
    4.若原告針對自己原本提出的準備狀,有增加補充時,則還可以再提出嗎?
    還是準備狀只能提出一次?
    5.若可以再提準備狀,則有五日的限制嗎?

    問題有點多,不好意思勞煩了,謝謝!

  • mil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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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6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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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謝您!
    那麼意思就是,我所有想提的書狀,都可以在開庭前送達,不用擔心有日期時效的限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