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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繼承問題請教

  • 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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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6 22:33 
  • 文章人氣:889
  • 個人積分:2
  • 本人父親名下一棟民國61年的兩層樓加強磚造透天厝

    本人於民國95年經銀行鑑價420萬,同意貸款350萬辦理修繕及增建至四樓

    所有貸款由本人承擔繳納且此房屋由本人及爸爸居住

    爸爸在89年也幫弟弟負擔一棟四層樓透天的頭期款

    其餘部份由弟弟負擔貸款自行繳納

    民國100年爸爸過世

    弟弟現在要求分遺產,就是我現在翻修增建的房子

    並要求以目前的市場行情的1/3金額

    但本人認為應該以95年尚未翻修增建前的價值來做為遺產分割的基礎

    因為這房子目前的價值是我貸款翻修增建所創造出來的

    弟弟現在要求上法院辦理強制分割拍賣這房子然後他就可以拿到錢

    但是卻變成我沒有房子住了

    想請問處理過相關類似案件的朋友

     是否能夠給我意見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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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7 00:28 
  • 文章人氣:331
  • 個人積分:13548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若你跟弟弟協議分割不成

    而經對方訴請裁判分割遺產

    可以再跟對方談看看和解

    還是談不成的話

    建議找律師研擬對你有利的分割方法

    以維護你的權益

    以上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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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7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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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動產,各該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可先就遺產協議分割,若協議不成再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且就房屋增建之貸款,可主張為您貸與您父親,先就遺產部分請求貸款清償;再就您父親幫您弟弟購買房屋之部分,主張遺產之給付,列入您弟弟已取得之遺產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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