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若公司以勞基法第12條解僱,但在法庭上舉證不出來,1.公司能再主張要以勞基法第11條第五點資遣來請法官判決嗎?2.勞工可以如何主張自保呢?謝謝
勞基法第12條是雇主可以馬上叫員工走路, 不必先通知. 第11條則是要先告知多久後要終止勞動契約, 才可以到期時解雇. 第12條行不通, 改採第11條第五款當然可以, 但這是屬於訴之變更, 你可當庭表示不同意做如此之變更. 此外, 第11條第5款也不是那麼容易就可以成立的(http://www.lawmed66.url.tw)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勞基法第12條是雇主可以馬上叫員工走路, 不必先通知. 第11條則是要先告知多久後 ... (恕刪)
勞基法第12條是雇主可以馬上叫員工走路, 不必先通知. 第11條則是要先告知多久後 ... (恕刪)
律師您好,想請教,我是原告(勞方),仍可以主張這種情況是訴之變更嗎?
不好意思,想請問細一點,如果不能用訴之變更來對抗(是勞方原告),因為如果公司提第12條某款,發現行不通,改第12條另一款,可以用30天除斥超過來對抗。但如果允許公司從第12條改為第11條第五款,都沒有任何主張可以對抗嗎?比如違反誠信原則之類?(因為公司從來沒有主張過?意思沒送達?)謝謝!
您是勞工, 卻是原告, 那您是主張勞基法哪一條來告雇主, 說他違法解雇呢? 就您的敘述看來, 雇主似乎是拿勞基法第12條第11條來對您的主張作抗辯. 既然您是原告, 雇主是被告, 雇主在訴訟過程中可以不同意您做訴之變更. 所以您是主張哪一條來告雇主? 就顯得很重要了(http://www.lawmed66.url.tw)
律師您好:我是原告,是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公司在法庭上說以勞基法第12條解僱,但舉證不出來,故改以第11條不能勝任,這樣一條不通,改另一條理由,法令是準許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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