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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更動他人線上遊戲帳號

  • 慶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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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8 17:49 
  • 文章人氣:1023
  • 個人積分:4
  • 隨意更動他人忘記登出的帳號,但是沒有動用到實質金錢領域,純屬更改遊戲中的遊戲幣,有確實的造成損毀,在公開場合道歉的過程中,當事人的友人又有叫囂說用公開的方式和解沒有結果,要用私下解決的方式(如毆打之類的)易圖明顯。

    請問在法律上,隨意更動他人遊戲帳號造成損毀,應該歸類在侵占、損毀

    還是妨害電腦使用呢?而當事人的友人之行為是否明確的構成恐嚇罪(公開場合見證人含兩人以上)。

  • 林慶泓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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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8 18:05 
  • 文章人氣:305
  • 個人積分:9704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您得證明對方之行為已達令人心生恐懼,可提起刑事恐嚇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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