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我入住的時候有跟房東說明有寵物的問題
房東當時以口頭答應可以飼養所以才租給我
但合約上卻註明禁止飼養寵物 我當時問過房東
他跟我說那只是形式上的房屋公約
住了一個月之後 房東說我背投訴我養寵物有聲音 他要我立刻搬走
並且要賠給他一個月的租金 ?
租金部分適當初說要押兩個月 但是錢不夠 我先押一租一
之後會補給他 房東也同意讓我先押一個月
但他現在強制要我搬走 我三月1號入住 四月初就搬走
他還要告我 並要我賠償他剩下一個月的租金
關於寵物問題 他的口頭答應 卻又增加在合約禁止
這樣合理嗎? 我好像被他騙近去一樣
如果鄰居當時入住 是因為這裡沒有寵物
那如果有人養寵物 那當然有人會向房東投訴阿
噪音室自由心證的事情 阿沒有證據 這也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