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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不動產)問題.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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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1-17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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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龍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
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
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
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
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您們的情形可能是有選定當事人的情形
雖然您們脫離訴訟(但仍為實質當事人)
仍受判決效力所及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