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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不動產)問題.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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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7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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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1078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泡泡龍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

    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

    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

    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

    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您們的情形可能是有選定當事人的情形

    雖然您們脫離訴訟(但仍為實質當事人)

    仍受判決效力所及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