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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提告後續

  • 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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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8 13:48 
  • 文章人氣:1004
  • 個人積分:4
  • 之前我在台北林森北路酒店有做業績幹部.去年11月30日有位客人惡意給我跑帳.我12月1號去台北市中山分局中二派出所有告他詐欺警方有受理開出三聯單~事至今已經快兩個月了警方都沒消息打去偵察隊也一直連洛不上承辦警員.因當下我是以對方手機號碼而人不詳方式提告~我有去奇摩知識發問~網友告訴這可能可以發問~所以想請問一下~我接下來會什麼時後開庭~能要回我的錢~並讓那個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 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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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2-07 12:25 
  • 文章人氣:517
  • 個人積分:4
  • 因為他是喝完騙我說要下樓領錢~而我跟著他下樓~但他趁機逃走~
    請問這樣有構成詐欺要素嗎?或還需更有利的證據??
    謝謝!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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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2-07 13:46 
  • 文章人氣:497
  • 個人積分:15488
  • 律師評價:1004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7190號
  •  依你所述,對方應該是一開始就有白吃白喝的打算,這樣會構成詐欺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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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9 23:1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7010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是偵查不公開,執行職務之人員於偵查中所知悉之事項,除非有依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否則不得公開其所知之內容,就偵查時程並無法得知,倘有報案三聯單,可上網查詢進度,惟本件應釐清行為人有無您提告罪名之構成要件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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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9 23:14 
  • 文章人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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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是偵查不公開,執行職務之人員於偵查中所知悉之事項,除非有依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否則不得公開其所知之內容,就偵查時程並無法得知,倘有報案三聯單,可上網查詢進度,惟本件應釐清行為人有無您提告罪名之構成要件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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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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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偵查不公開,執行職務之人員於偵查中所知悉之事項,除非有依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否則不得公開其所知之內容,就偵查時程並無法得知,倘有報案三聯單,可上網查詢進度,惟本件應釐清行為人有無您提告罪名之構成要件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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