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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離婚

  • 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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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8 17:01 
  • 文章人氣:1299
  • 個人積分:8
  • 各位律師們  您好

    小弟有問題想請教

    我一個(女性)好朋友 因為婚姻出現問題 想離婚

    先介紹一下女性朋友的老公職業是台北市的警察(在警備隊裡面的小隊長) 

    因為婚後老公因為得了癌症   從此對自己很沒有安全感

    開始懷疑自己老婆 把自己老婆管得很緊 只要出門都很不放心

    他們也常常為了一些小事經常吵架  聽她說昨天也吵架了 

    差點要打她老婆 還好即時跑回自己家

    她老公還楊言說今天要拿槍跟她同歸於盡

    我的女性朋友 很傷心  很害怕  家人也知道這件事

    聽我朋友說他們女方早對男方沒感覺了   已經分房睡了一陣子

    可是現在我的女性朋友擔心會遭受到傷害  

    想離婚 決定離開他 但她老公不肯

    想請問一下 有什麼辦法可以幫助她離婚.

    小弟會很感激各位的回答.  

  • 賴威任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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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8 17:45 
  • 文章人氣:1001
  • 個人積分:111156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對方不願離婚

    因此女方可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

    但應具有民法1052條所定之離婚事由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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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22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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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本件倘兩造無法協議離婚,您朋友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倘您朋友要不堪同居之虐待抑或兩造婚姻有重大無法維持之事由訴請裁判離婚,需有證據可以證明,本件您朋友可以先艘及證據後先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朋友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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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22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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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本件倘兩造無法協議離婚,您朋友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倘您朋友要不堪同居之虐待抑或兩造婚姻有重大無法維持之事由訴請裁判離婚,需有證據可以證明,本件您朋友可以先艘及證據後先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朋友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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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本件倘兩造無法協議離婚,您朋友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倘您朋友要不堪同居之虐待抑或兩造婚姻有重大無法維持之事由訴請裁判離婚,需有證據可以證明,本件您朋友可以先艘及證據後先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朋友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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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本件倘兩造無法協議離婚,您朋友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倘您朋友要不堪同居之虐待抑或兩造婚姻有重大無法維持之事由訴請裁判離婚,需有證據可以證明,本件您朋友可以先艘及證據後先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朋友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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