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意拿取他人物品
- Clay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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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29 15:01 最後編輯日期:103-04-2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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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學校是團體生活,讓我有機會接觸了各種不同的學長同學或學弟妹。事情發生經過如下, 因為與一位新進的學弟共同相處了將近三個月,期間他的各種表現,造成我許多心境上的負面情緒(諸如他可能私底下告訴我他要自殺,可是在別人的面前又活繃亂掉;有時候他也會對管教他的學長惡言相向,這些都讓我對他非常失望,因此自己就在他身上做出許多錯誤的事情,想請各位律師前輩解答!
1.有一次他跟我說他領了3000塊,因為他平常東西都喜歡亂丟,因此我就私自拿取他500 塊藏匿,事後他找不到錢很著急,我跟他說你再找找看,兩天後,覺得給他的懲罰夠了,就將錢塞回他抽屜,他也順利到錢。
2.這件事發生後,我以為我對他的反感就沒有,相反的,對他的厭惡程度逐漸積累,終於在某天爆發,那一次一樣是拿他錢包裡的東西,但是我這次是拿他的私人證件,當時候真的沒有想那麼多,就直接將之棄置(因為真的太生氣了)
3.這件事發生過後,他有向學校反映東西不見,而學校也說犯錯的人請自首,當時的我真的太害怕,也不知道要怎麼做,因此並沒有自首,最後學校知道是我做的,有覺得很訝異和難過...但是也決定幫我和該原學弟、以及他生氣的家屬和解,對方父母也願意給我一次機會,並不想要繼續追究這件事情...
事情至今,經常還是會遭眾人的閒言閒語,感覺自己就真的是個小偷,因此想要請問各位前輩,
(一)對方父母親原諒我是在學校的老師幫忙下,才順利完成,如果幾年後對方家屬反悔,要對我提告,請問我會有什麼樣的刑責?
(二)請問以上的種種行為,是否都會以竊盜罪論?
(三)如果未來該學弟在人生工作崗位上走錯了歧路,我除了一輩子良心上的愧疚外,還會有什麼樣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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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師您好,我有幾點不太明白的點,想要請教您
1.您說竊盜罪是有〝意圖要使用〞,可是沒並沒有意圖要使用,還是棄置該員物品,是否應該是以毀損罪定之?
2.如果對方真的是要以竊盜罪向我提告,和解可以減低其刑易或者不用上法院對簿公堂
謝謝您!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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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您所為乃竊盜罪,若對方父母已原諒您,您亦有證人可證明,即使對方對您提出告訴,您亦可主張已與對方和解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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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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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人當時幾歲?
2.行為時為民國幾年?
3.事發至今幾年?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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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爭執您無竊盜之犯意,僅有毀損,另關於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但若您與對方和解,仍有機會請求一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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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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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仍有構成竊盜罪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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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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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與竊盜罪構成要件不同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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