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託律師聲請限定繼承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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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29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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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平您好,
1. 按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2. 限定繼承現已修法刪除,現在叫做法定繼承。代辦法定繼承的費用,歡迎來電詢問。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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