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好:
大伯父從五年前陸續匯錢給我父親保管,兩人只有口頭約定,沒有立任何字據,實際金額伯母並不知道。今年初伯父病重,和伯母回台灣,我爸為表示不會私吞,寫了保管書交給伯母,上面有記金額。現在伯母一直向我爸要錢,要求我爸把錢匯到美國。但是我爸想把錢開伯父名字,用新台幣保付支票交付伯母(伯母口頭說有美國監護人身分),請問有需要立契約證明我們已經給錢了嗎?先謝謝各位!
ps.目前伯父可簡單表達字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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