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車

- 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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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07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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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住在30年左右的舊大樓,所以只有地下一樓,而且電梯沒有到地下室,所以要走樓梯到地下室,原本車位就少了....所以管委會在公共區域另畫3個車位來增加收入,但是有一個車位剛好是在電梯下方,樓梯走下去的旁邊,車主只租了一個車位,順便就併排兩台車了(也就是租一台車位停兩台車).....而且很霸道,好像是他的停車位,不準別人停! 車位旁又有大樓的兩根住子,住子都有磨擦到的痕跡!我很怕傷害到大樓主結構.我多次跟管委會反應,車主只移開2.3天,然後又開回來停了........已霸佔4-5年了! 主委只是跟車主說一說而已,跟本拿他沒辦法.......
很皮,跟霸道! 我想請問電梯下方公共空間可以畫停車位來停車嗎?有什麼辦法來制裁他? 可以跟那個單位檢舉? 最有效?
謝謝您!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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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07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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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集對方長期佔據該位置停放車輛而排除他共有人使用及其主觀上早已獲通知而明知不得停放該位置之相關證據提出刑事竊佔罪告訴。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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