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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及全勤獎金請教

  • 隆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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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13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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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

    關於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裡面寫到「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意思是指被要求強制執行的一方,若不符該裁定,還可以藉由其他方式去改變這裁定結果,是嗎?

    【全勤獎金】

    公司未依調解記錄結果,於5月12號將該筆天車訓練費用9,150元匯入我的戶頭,只匯了5,150元,得知這結果,翌日旋即往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狀,但也就在今天,收到了公司以掛號寄出的郵件,信件內文說道該筆4,000元扣款,是2、3月未達全勤的扣款,然而:

    1.所謂全勤制度,早在102年12月時,因某位同事之故,老闆便廢除,且在當月即接下來的幾月份裡領薪資時,也未曾見同事(包含我)有因請假而被扣全勤情狀。

    2.薪資明細條也沒有全勤獎金之欄位。(薪資明細條我皆有留存)

    3.我於103年3月31離職,期間102年11、12月,103年2、3月領薪資時,皆沒因請假而被扣全勤一事,公司卻遲至5月13日才將這因之前調解記錄結果必須給付的天車訓練費用的差額4,000元款項給變更名目,說是2、3月份未達全勤而扣款。

    以上三點。

    請問:「公司如此做法,於法有據?我應當如何捍衛我自身權益?」

    懇求律師們的專業回答,俯首再拜!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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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1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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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議金額只有4000元,打官司很不划算,對方應該也是看準這一點,

    不過基於成本考量,不建議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