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男友的母親在三月初過世了,其母親房屋的租約到7月才到期,依照民法第452條,男友可以以繼承人的身分提前結束合約。但現在的問題是,男友同時也是這份租約的連帶保證人。那房東可否用男友是連帶保證人的身分,來向他索償提前解約的損失呢?
您好!提前一個月告知終止契約即屬合法終止,並不算違約,對方沒有損失可言。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男友已因母親過世而成為承租人, 連帶保證人的地位已因成為承租人而不存在, 他已不是保證人了(http://www.lawmed66.ur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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