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增列被告
- arie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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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2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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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我剛於5/20向法院遞送了一份小額訴訟訴狀,被告是一家分公司
訴訟費用 我只有寫 被告負擔後來有朋友說:必須要把總公司也列為被告,因為分公司沒有資產,告贏了也沒有錢賠,所以要把總公司列為被告
1.上述朋友說的是正確的嗎?
2.那如果要增加被告的話,要寫補充狀增加被告,理由一定要寫嗎?(不曉得怎麼寫理由),補充狀的案號如果沒有的話,是不是就不用寫,因為我才剛送訴狀,還是說必須要自己去查案號
3.我現在這樣的情況,怎樣做會比較好呢?寫補充狀 ,或是可以直接把案件抽回來,修改後再重新送呢?
謝謝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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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2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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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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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2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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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因此您可製作「民事追加被告狀」,並敘明追加被告之事實及理由。若您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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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若與您有契約爭議糾紛為分公司,您提告分公司即可,除非總公司有牽連之處,您再具狀說明牽連之原因,追加總公司為被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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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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