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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假執行

  • q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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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23 16:32 
  • 文章人氣:2036
  • 個人積分:82
  • 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訴之聲明
    一、確認二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xxx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暨自103年1月起至被告回復原告職務日止,按月給付xxx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就第二項給付,請職權宣告假執行。
    想請問第四點,
    1."就第二項給付假執行"是什麼意思呢?
    2.假執行是否是要提供擔保之類?
    3.是必須的嗎?若我出不起擔保怎麼辦呢?

    謝謝


  • 莊惟堯 (名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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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24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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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 │ 律師證號:101台檢證字第10150號
  • 您好

    所謂假執行就是判決後還未確定前,為避免債務人濫行上訴,而賦予債權人一種先為執行,而買足其債權法律規定。

    是否假執行要提供擔保,這點須看判決主文始可得知,所以躺判決主文要求提供擔保始能聲請假執行的話,那就必須要擔保嚕。

    如果你無法提出擔保,雖然判決勝訴了,還未確定前,仍然無法聲請假執行,但你如果可以妳的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銀行出具保證書的話,也是可以當成擔保,從而得以聲請假執行。

    如有進一步詢問,歡迎來電。

  • 林京鴻律師 (林京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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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24 01:54 
  • 文章人氣:261
  • 個人積分:614
  • 律師評價:16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883號
  • 您好,建議您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390條以下之規定,另文字往來難免有疏漏,如仍有疑問建議可來電或攜帶詳實資料來所討論諮詢,以維護您寶貴之權利。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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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24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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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假執行即為暫時執行,於判決尚未確定前,得提供擔保,先為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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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29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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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所列之三種情形,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職權宣告假執行部分其實是不待當事人聲明的,故就您所述該項訴之聲明請求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這段,其實是完全沒有必要性的贅文。

    另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勝訴之判決,是無須供擔保即可逕於判決確定前,以該勝訴判決書為執行名義,依其假執行之宣告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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