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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阿公名下不動產之繼承人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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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25 16:24 最後編輯日期:103-05-2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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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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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25 21:54 最後編輯日期:103-05-25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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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拋棄繼承,應於各該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超逾前述法定除斥期間者,其拋棄繼承之形成權依法即歸於消滅,不得再行主張。(即使向法院具狀聲請備查,也不會獲准)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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