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反告傷害、妨害自由罪嗎?
- 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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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5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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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個男性朋友(20歲)從台中下去高雄找他的女朋友(國一生)
女方家裡管甚嚴,欺騙家人找藉口禮拜日出來與男孩見面
不幸,他們再逛街的時候撞見了女方叔叔 ,叔叔一氣之下通知了女方爸爸
女方爸爸帶了兩名壯漢,到現場把男孩強押上車到一個公園。
女方爸爸問男孩話:你們有沒有發生性關析。
男孩說:沒有(但事實上是有發生的,你情我願下發生關析的)
女孩爸爸就問女孩有沒有發生關析,女孩回答: 有 !!!
這時候,女孩爸爸及壯漢就對男孩拳打腳踢
動手完之後便把他帶去女方爸爸友人開的檳榔攤問話。
再被強押上車時, 有路人看到 報警 告訴警方對方的車牌號碼
警方依車牌號碼追到現場要做筆錄時,女方家人想要把事化無,男方則不想多惹事,所以他們並沒有把實情告訴警方,說是女方爸爸有事情找他所以才拉男孩上車,男孩的傷是自己跌倒的 !!!!!
現在女方爸爸與男孩要私下談和解,但怕萬一談不攏,對我們不利怎麼辦?
我們還可以怎樣保護自己呢?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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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5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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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來看,男生所涉及的與幼交罪罪責比較重....且為非告訴乃論(女生若沒有滿十四歲的話,刑度是從三年起跳,算是刑度很重的),故建議最好能夠設法尋求周全的和解方案,避免日後遭追訴時之風險及重大刑責。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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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5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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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方須先證明您有為性交行為,若無證據,可先行否認之;再就妨害自由及傷害部分,若您有證據,如驗傷單及相關證人,可對其提出傷害及妨害自由之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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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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