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
想請問本大樓因頂樓PU工程與承包商簽定了合約,合約內容裡有簽定一條工程竣工後才付工程款,但最近承包商工程做了三分之一後說不想做了,想與我們解約,請問那承包商可以向我們要求這之間做了三分之一的材料工程款嗎?若因承包商工程未完成就毀約,那我們可以向他提出賠償嗎?
先謝謝律師?的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解除契約需有正當事由,而本件對方既然任意終止,則您們可以先發函催告其履行,若其限期不履行,您們再發函解除契約,並向其主張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解除契約需有正當事由,而本件對方既然任意終止,則 ... (恕刪)
解除契約需有正當事由,而本件對方既然任意終止,則 ... (恕刪)
律師你好:因為合約上未註明違約賠償,我們要如何跟她要求賠償金額?還有就是付款方式是工程竣工後案月份分3期付,工程看起來似乎也只完成大約3分之一,既然如此我們還需要支付她款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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