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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導致樓下滲水

  • kiwig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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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2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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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本人長期居住國外工作,去年因大樓排水管堵塞,造成本人房屋淹水,因人不在國內,不知情況,無法立即處理,而積水多日。經樓下反映有滲水情況,立即請友人代為疏通,排除積水,唯已經造成樓下滲水問題。

    本人因此問題,和樓下有利用網路溝通,尋求解決之道,因雙方就責任歸屬及損失賠償沒有共識。樓下曾請區公所召開協調會,但因本人在國外無法參加;而後樓下又發存證信函,本人亦於稍後看到後於以回復,本人亦曾就本人不便之處,請樓下能在要進行協調相關事宜時,先通知安排時間,但樓下並不理會;現樓下採取法律訴訟,本人因不在沒有收到訴訟文書,僅由友人通知有郵務通知書。

    請問律師,因本人長時間不在國內,無法即時處理,現對方已提出訴訟,會造成甚麼結果,會因本人無法回應訴訟而敗訴嗎?

    謝謝回答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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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2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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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若您對訴訟不回應,法院會認為您不反對原告的主張,可能導致您敗訴;因此,若不便回國應訴,最好委任訴訟代理人代為應訴,以保障權利。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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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2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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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82號
  • 平常樓下有利用網路溝通,此次訴諸法院應與你住國外有關,你應找個可信之友人,幫你處理該事務,或委請律師為你處理,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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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2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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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本件需釐清漏水究係專有部分?抑或公有部分?抑或約定專有部分?漏水,以釐清應由管委會負責?抑或專用區分所有權人負責?修繕,倘係可歸責於管委會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漏水而侵害他人權利,可以主張損害賠償,惟須舉證損害與漏水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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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2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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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本件需釐清漏水究係專有部分?抑或公有部分?抑或約定專有部分?漏水,以釐清應由管委會負責?抑或專用區分所有權人負責?修繕,倘係可歸責於管委會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漏水而侵害他人權利,可以主張損害賠償,惟須舉證損害與漏水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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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本件需釐清漏水究係專有部分?抑或公有部分?抑或約定專有部分?漏水,以釐清應由管委會負責?抑或專用區分所有權人負責?修繕,倘係可歸責於管委會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漏水而侵害他人權利,可以主張損害賠償,惟須舉證損害與漏水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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