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錢不還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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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04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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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應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或起訴狀載明債務人或被告之住址或可供送達之處所,若完全不知道任何可供送達之地點者,則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續勢必將因無法送達債務人而失效,再者,即使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起訴後經法院限期陳報被告戶籍謄本,則在完全不知其曾設籍之地址亦無其身分證字號之情況下,實際上也無法經戶政系統查得其住址,在民事訴訟程序唯一方式恐怕只有提供銀行匯款資料,聲請法院調查匯款帳戶開戶人或者匯款人資料(調匯款單),看能否查得其住址及人別了,但是就此部分來講,法院是否願意准予調查證據,恐怕不是絕對肯定,故而起訴亦可能遭法院以欠缺訴訟要件予以駁回。
第515條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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