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協議離婚時,女方放棄監護及探視權,請問一下,女方現今可否接近小孩,例如以男朋友名義租屋在小孩子安親班斜對面不到五十公尺處。
或有什麼方式能約束女方不得接近小孩?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小孩之母親對小孩仍享有探視權,即使其放棄,若欲行使,仍得行使之。 ... (恕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小孩之母親對小孩仍享有探視權,即使其放棄,若欲行使,仍得行使之。
謝謝房律師的回覆~
可否再問一下,因女方因放棄監護及探視權,最主要原因是不願支付,小孩子的任何費用.
女方是否可不用支付小孩子任何的費用??
天然的血緣關係並不因為父母離異而歸於消滅,則基於親子關係而應負擔之扶養費用,則即使是未擔任監護權之父母一方依法自仍須負擔給付。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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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有與母親見面的權力,你不應該剝奪,
即使女方同意放棄監護權探視權,也不因此喪失探視小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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